污染环境怎么量刑
刑事案件 | 作者: | 时间:2014-09-12 | 已阅:1491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污染环境被判刑案例

昆山法院审结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 3名被告获刑

   9月4日,昆山法院环境保护合议庭一审审结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为求私利,倾倒百余吨有毒化工残渣,致约1900平方米土地遭到污染,造成380余万损失,均被依法判处四年及以上有期徒刑。

  2013年年中,昆山警方接到环保部门线索,称有人向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倾倒疑似具有污染的化工废料。7月25日,警方在淀山湖镇等地抓获污染环境嫌疑人张某、林某、朱某。经审查,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林某、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向昆山市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西北角倾倒百余吨有毒化工残渣。案发后,经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鉴别分析,该固体化工废料含有大量苯类有毒化学物质,属于危险废物,且苯类有毒化学物质会对水质、土质造成污染,且不可分解。经初步评估,约有1900平方米土地遭到污染。

  昆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林某、朱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致使财产损失人民币380余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朱某均能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庭上,三名被告深表后悔。

  据悉,此案件是苏州市推行“三审合一”(指将涉及资源环境的行政、刑事、民事以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集中到行政审判庭统一审理)集中管辖以来首例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污染环境案件。此前,资源环境类违法行为的入刑率较低,在苏州历史上仅有2起案件。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降低了入刑门槛。由此通过依法从重处罚,增加违法成本,提高相关企业和个人的环保法治意识。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葛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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