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已出售房屋再出售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事案件 | 作者: | 时间:2014-09-20 | 已阅:1208

将已出售房屋再出售 骗取房款35万元获刑罚

   中国法院网讯 (魏金泉) 与他人订立、履行合同均应诚信守法,采取欺骗手段履行合同获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8月6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今年首起合同诈骗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余某将其位于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的一处楼房以2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并且二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余某后因无力偿还借款,隐瞒房屋已出售的事实,于2013年5月11日与被害人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次将该房屋出售,骗取吴某房款35万元。

  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余某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骗取的35万元房款全部予以退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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