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下建房触了电的赔偿
民商案件 | 作者: | 时间:2014-10-03 | 已阅:1651

来源:广州日报 | 作者:关家玉 陈严 陆富祥
  高压线下建房触了电,供电部门是否应担责?昨日,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就两年前发生在该市的赖氏父子双双被高压线电击致残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广东电网茂名信宜供电局(以下简称信宜供电局)在事件中担责50%,共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费用62.2万多元。

  赖家住在信宜市竹山兽医站附近,是一幢三层的自建房屋。2012年7月2日,赖某和父亲赖某瑞想拆除更换顶层旧水管,期间水管碰到楼房旁边相距不足2米的高压电线,两人身体多处被严重击伤,赖某的右上肢和右小腿被截肢,赖某瑞的左小腿被截肢。

  2014年5月,赖氏父子委托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各自的伤残程度及假肢安装费进行评定,赖某构成三级伤残,赖某瑞则构成六级伤残。

  赖家在信宜供电局竹山变电站至东镇变电站竹东线35千伏输电高压线路线段范围的附近。赖氏父子认为供电局管理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今年7月,赖氏父子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信宜供电局赔偿两人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4万元。

  庭审中,被告信宜供电局认为,上世纪90年代原告建房未获相关部门许可,且在房屋加建过程中,未经电力部门批准,强行冒险在高压电线边传送并安装长达6米的铁质水管。事发后,供电局第一时间停电,已在职权内尽到线路维护及警示的义务。

  信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是有过失的。原告违章建房,并在高压线的危险范围内拆除水管,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虑过错程度,认定原、被告各负50%的责任。

上一篇: 校车接送未尽职 幼童被撞谁担责

下一篇: 受贿13万,判多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