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开车发生事故,谁赔偿
民商案件 | 作者: | 时间:2014-10-14 | 已阅: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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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法制网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李勇胜 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因朋友没有汽车驾驶证,为了帮朋友办事,在驾驶朋友车辆过程中,不想造成车辆自翻。为了车辆的赔偿事宜,朋友翻脸,对簿公堂。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勇要求被告黄强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26日,原告王勇因有事急需外出,但因其尚未取得车辆驾驶证,于是请求被告黄强为其驾驶自己的车辆,车上座有原告及被告的妻子、妹妹和被告的孩子,当日12时30分许被告黄强驾驶该小型轿车行驶至温宿县X305线7KM处时,发生车辆自翻,车上人员无受伤,但造成车辆损坏。经温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黄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发生该事故后,为了该车辆的损失如何赔偿,两朋友不能达成协议,最终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被告黄强辩称,原告王勇没有驾照,让其帮忙开车办事,在开车过程中,王勇说有急事,不断催促被告加速,导致车辆自翻,并对原告起诉的赔偿数额不认可,并当庭向法庭提交了其律师在税务机关调取的与原告提交的修车发票不一致的发票电子打印件,证明原告修车发票是虚假发票,而非真实修车发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勇主张被告黄强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53000元,因被告是给原告帮忙开车,且原告提供该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的修理费票据是虚假的证据,原告车辆的损失无法确认,因此原告的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勇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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