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官司持续12年
医疗卫生法律事务 | 作者: | 时间:2014-10-23 | 已阅:1216

脑瘫双胞胎医疗纠纷重审案二审开庭
患儿家属请求法庭公正判决 医院坚称不承担责任


  10月27日15时6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
  审判长宣布: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上诉人丹澎、丹湃与上诉人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法制日报》对此案持续跟踪报道历时9年。
  记者专程赶赴焦作,全程旁听了焦作市中院的此次庭审。
  “马拉松”官司持续12年
  今年8月28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丹澎、丹湃诉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了重审一审判决。
  判决下达后,原被告不服判决,双双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相距60天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一医患纠纷民事案件。
  丹澎、丹湃双胞胎兄弟于1993年7月28日在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降生。出生不久,这对双胞胎新生儿出现全身抽搐、深度昏迷症状。父亲丹永安与妻子带着双胞胎兄弟奔波本省及外省多家医院求治,夫妻俩从专家教授对孩子的诊断中获悉:丹澎、丹湃系“缺氧性脑病”,病因是“因生产过程延长,双胞胎婴儿在母体缺氧,吸入羊水,产生炎症”以及“出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病情加重”。
  自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立案受理丹澎、丹湃诉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至今,原被告坚持诉讼长达12年之久,案卷来来回回辗转于区法院、市中院、省高院。案件虽经三级法院近20次开庭审理,却仍在诉讼程序中运行。
  此次焦作市中院开庭审理这一旷日持久的医患纠纷民事案件,未来的判决结果能否终结这场马拉松官司,让人难以猜测。
  原被告不服重审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对案件定性错误,本案系医疗侵权案件,非医疗事故损害案件。”
  63岁的买易君以公民代理身份坐在原告席上宣读民事上诉状,丹永安作为丹澎、丹湃的法定代理人与买易君并排而坐,买易君与丹永安二人为姨甥关系。丹澎、丹湃也来到法庭,坐在法庭旁听席上。
  记者旁听得知,买易君提出三项上诉请求:请求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2)解民重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判令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丹澎、丹湃前期护理费各29041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赔偿丹澎残疾赔偿金313572.42元、丹湃残疾赔偿金358368.48元;请求判令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买易君在庭上质疑“一审法院推定上诉人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认为这一推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她还提出另外两点上诉意见: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上诉人交通费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判决的护理费过低。
  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邢和平在法庭宣读上诉状时说:“本案整个诉讼程序及一审法院存在法律适用、证据采集错误”,他“请求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方各项诉讼请求”。
  邢和平提出,1995年,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依上诉方的信访要求,对这起病例进行了首次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不但下发给医患双方,还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及权威媒体。另外,解放区法院、焦作市中院曾于2003年6月和12月先后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上诉方的诉讼请求。
  邢和平质疑重审一审法院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为判决依据。他根据“解释”文件中第36条内容规定:“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称“本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是错误判决,所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更是无法律依据”。
  合议庭归纳争执四焦点
  当原被告双方陈述上诉请求、支持上诉的理由及事实之后,主审法官告知双方,法庭经过合议,归纳出双方争执的四个焦点问题,继而得到双方认可。
  法庭合议后归纳双方争执的四个焦点是: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包括案由和法律适用)二、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有没有诊疗过错、应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三、丹澎、丹湃的交通费应否支持、应当支持多少?四、丹澎、丹湃护理费是否过低、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计算多少为宜?
  买易君对第一争执焦点的表述是:“我们起诉要求按医疗损害赔偿立案审理,不是按医疗事故。”丹永安补充说:“医疗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是两个概念,我们有选择的权利。”
  邢和平提出,这个案件在2003年就经法院审查过了,不适用审结之后再重新考虑。
  法庭进入第二个争执焦点辩论,主审法官强调这是本案重点。
  买易君当庭表示: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在丹澎、丹湃生母分娩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和过失;在丹澎、丹湃出生后的治疗过程中也存在严重过错和过失。她重新回顾病历记录中的相关细节,以支持医院诊疗过错行为与丹澎、丹湃出生后致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辩论观点。
  邢和平声称“医院医疗行为正确,不存在医疗过失和过错”。
  他的理由是:病历经过焦作市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经过河南省卫生厅行政调查认定;通过了司法鉴定(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2009]鉴字第15号司法鉴定书)。而后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此案作出的鉴定,存在程序上的严重错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双方围绕合议庭归纳的第三个争执焦点展开辩论。
  买易君说:“孩子生病后,家人带着孩子长年奔走,寻求治疗,肯定会产生交通费用。”她在重审一审时,曾向解放区法院递交过一份清单,鉴于只保存了很少一部分交通票据,她建议按照每人1天10元计算。这次上诉,她坚持一审时对交通费提出的诉讼请求。
  邢和平对此表示:交通费不应该支持,说“看病是正当支出,与医院没有关系”。
  买易君针对第四个争执焦点发表意见说,依据卫生部护理范围的五项规定,经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的鉴定伤残等级评定过低。她认为丹澎应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丹湃应属于完全护理依赖,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丹澎的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对丹湃的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邢和平的表述是:“这个伤残等级有统一的规格,因为自身疾病导致伤残,因为自身疾病需要照顾和护理,跟医院没有任何关系。我们不予考虑如何计算”。
  重要证据丢失影响鉴定
  “丹澎、丹湃健康受损有三个关键性证据,一是丹澎、丹湃两人都在世;二是病历基本完整,诊疗过程的一切都在病历中概括了;三是两个孩子出生12天后医院拍下的CT片。”
  丹永安陈述,双胞胎的脑CT片能够证明两胎儿在宫内吸入混浊羊水造成窒息,窒息导致脑细胞大面积损坏。窒息不仅针对大脑,还致使各个脏器免疫力低下,出现癫痫、视神经萎缩等病状,这一切都能在两张CT片中体现出来,
  “孩子就医也好,鉴定也好,首先要这个CT片,专家要这个,我们拿不出来,CT片哪去了,法院说丢了。”在丹永安看来,法院丢了CT片,大大影响鉴定,无论技术鉴定也好,伤残等级鉴定也好,因为没有证据了,“这个影响大到什么程度——最后导致我们要承担50%的责任”。
  买易君补充说:“这个证据(新生儿脑CT片)胜于文字,病历可以改变,CT片改变不了。我三次到省高院举报中心反映这个事,拿到三个回函,就是没人处理弄丢当事人重要证据这件事。因为这一重要证据直接影响案件的判断,影响小孩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的鉴定。”
  主审法官当庭答复:“你现在让我们在这个民事案件里来确定CT片到底丢了没有,我们确实不行。”
  丹永安当即表示:“CT片丢失对鉴定因果关系、鉴定过错影响非常大,因为一旦(鉴定)存在因果关系,对方百分之百要赔偿。”
  买易君坚持追究法院丢失CT片证据一事,她说,“我在法庭上提出这个问题,你们告诉我,应该由(法院)哪个部门解决问题”。
  “如果我们知道,肯定要通报你的。”主审法官这样回答。
  双方同意调解但未达成一致
  审判长主持两轮庭审辩论之后,宣布双方进入庭审最后阶段的总结性陈述。
  买易君感叹这一案件诉讼非常艰难,审理了这么多年,希望法庭尽快作出公正判决,让两个孩子有钱治病,让丹永安不再麻烦亲属。
  邢和平坚持认为医院医疗行为没有错误,请求法院驳回上诉方申请。
  审判长当庭发问:“上诉人是否撤回上诉?”
  买易君回答“不撤”。
  “你们呢?”审判长转头问焦作第二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邢和平。
  邢和平回答:“不撤。”
  审判长随后向双方询问是否同意由主审法官主持下进行调解,在双方表示同意之后,审判长宣布:案件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买易君告诉记者,庭下调解时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调解不成。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杜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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