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旅游项目死亡,旅行社被判赔27万
民商案件 | 作者: | 时间:2014-11-22 | 已阅:1550

死海漂流老妪溺亡 旅行社被判赔27万
法官提示:旅游有风险 安全应评估 证据要保全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黄硕


  68岁的宋女士赴以色列旅游,在参加死海漂流项目时不幸溺亡。因认为组团社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青旅)、履约社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下称华远公司)未采取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导致母亲死亡,宋女士的两个女儿遂以旅游合同纠纷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日前,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青旅与宋女士各负一半责任,判决北青旅退还旅游费9000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27万余元。

  死海漂流不幸溺亡家属起诉

  2013年7月,宋女士决定参加北青旅“以色列10天朝圣团”旅游,报名后先支付了2000元定金,后支付了尾款1.65万元。10月22日,宋女士如期出行,随团飞赴以色列。10月26日,宋女士参加了以色列的死海漂流项目,却不幸发生意外,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宋女士的两个女儿认为,北青旅作为组团社、华远公司作为实际履约社,均应合理安排行程,完善旅游安全措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死海海水物理成分复杂,对于中国人是陌生而危险的环境,旅行社理应明示告知旅游者该项目存在的危险。且母亲当时已经68岁,明显已经不适合参加此项活动,导游应当警示并劝阻。但旅行社未履行上述义务,这直接导致了母亲身亡,故其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北青旅退还团费1.65万元;要求北青旅、华远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97万余元。

  旅行社称尽提示义务不应担责

  北青旅认为,事故是在正常的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死海是开放的经营场所,有以色列当地的救护人员救护,宋女士的溺亡是意外事件。该公司将客人交给了合作伙伴华远公司,并未违反合同及旅游法的规定,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华远公司则主张,宋女士的女儿以旅游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应为宋女士和北青旅,该公司并非合同一方,依据合同相对性该公司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应当承担责任。在履行合同中,该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在接待过程中,还对具体的项目再次进行了提示。按照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游者应当选择与自身适应的项目,宋女士选择该项目时自认为适合自己,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且该公司已经为宋女士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包括遗体送返保险、意外身故保险,二原告应通过意外保险理赔,且不应重复赔偿。

  同团游客作证还原事发状况

  庭审中,与宋女士同行的闫女士、徐先生到庭作证。

  据闫女士讲,她和宋女士旅行时坐在一起,宋女士的精神状态一直很好,无服药情况。死海漂流的时候也没有发现宋女士有什么异常。事发时,她在深水区,宋女士在浅水区,水深也就到大腿的地方。看到宋女士在扑腾,她就游过去,与徐先生一起救她,上岸时宋女士还有意识。他们把宋女士扶到岸边,让其坐在椅子上,开始救助。当时宋女士鼻子里、嘴里都是血泡。后来,救护车就来了。事发后她没有看到导游在身边。闫女士表示,根据导游的介绍,并没有觉得特别危险。当时全团有好几个人呛到水,宋女士是她看到的第三个。看到死海的情况,岸边都是盐、结晶,海水溅到嘴里都是麻木的,警惕有所提高,参加项目之后感觉死海漂流很危险。

  据徐先生回忆,在下海之前旅行社对团员说死海的水很咸不能喝,在海里不要超过20分钟。徐先生说,下水后,用胳膊擦额头的时候,胳膊很疼,同时也见到有人呛水,因自己害怕就上岸了。徐先生感觉,死海挺危险的,现场有救生人员,深浅区域有明显的隔离。事发时,导游不在。他和闫女士把宋女士救到岸上的时候,神父才将导游叫过来。

  法院判决北青旅赔偿2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损害,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本案中,宋女士与北青旅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北青旅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宋女士年龄较大的情况应当是明知的,其应当考虑宋女士年迈的原因,在旅游途中对其进行更多的照顾,以防范发生安全危险。现宋女士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身亡,北青旅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应当给予一定赔偿。

  法院同时指出,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也负一定注意义务。故针对宋女士死亡的后果,将二者的责任比例确定为5比5。

  关于旅游费用,宋女士死亡后导致旅游合同未能履行的部分,北青旅应当适当予以退还。二原告以旅游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合同具有相对性,宋女士与华远公司并不存在直接的旅游合同关系,故其在本案中要求华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北青旅退还旅游费9000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27万余元。

  ■法官提示

  消费者要有安全和证据保全意识

  近年来,境外游成为旅游新宠,但是在出境游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突发或意外事件,如自然灾害、政治骚乱,特别是在参加一些带有一定风险的旅游项目时,更易发生危险,如热气球、蹦极、漂流等。该案承办法官白小莉介绍,由于语言障碍和对当地地形、环境、气候、风俗等事项的不了解,许多消费者在参与项目时均对危险浑然不知。对此,白小莉建议:

  首先,消费者在旅游途中,特别是参加一些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项目时,一定要充分了解项目的特性、评估项目的风险、掌握项目参与的注意事项,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消费者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年龄和身体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项目,不要轻信而冒险,以免造成自身权益受损。

  第三,团费之外的自费旅游项目,如系游客自行决定参与的,且旅行社已经告知风险,一旦发生意外,旅行社很可能不承担责任,故在选择这些项目时,更应当慎重,如确有意愿要参加的,应在遵循前面两点建议的同时,投保必要的保险。

  最后,消费者应当养成保全证据的习惯和意识。在旅行过程中,如对旅行社的服务存在不满,或发生意外需要旅行社承担责任的,应当及时有效地保全证据,例如以手机拍照、录音、录像,或要求旅行社出具说明、书面材料等,对事件的发生过程进行记录,发生争议时,可作为证据使用,再现事件发生的情况,以利于判定和区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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