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局错误登记 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与房地产 | 作者: | 时间:2015-01-23 | 已阅:1421


  2008年我买了套住宅。今年张某起诉王某与我,说王某欠张某60万,我对该债务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要求我们连带还款,并提交了王某与张某的欠款协议和当地房产局对我的房屋进行他项权登记的资料。我曾委托过王某代办房屋抵押贷款,但没办成。却不想王某拿我的房产证复印件到房产局为其对张某的债务进行抵押。我主张我对借款及抵押过程均不知情,系王某用我的签名办了借款和抵押。一、二审法院却采信房产局的登记资料,判决我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我该怎么办?

 答:

  你可依法申请对原借款案件进行再审以期获得公正裁决,或要求房产局和王某对你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对本案债务的形成与抵押并不知情,该借款纠纷案的证据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因此你可依法申请再审,以期改变原判决。你也可提出新证据证明本案的客观事实,能否启动再审还有待于原生效裁决的上一级法院的审查。此外,由于房产局在接受房屋抵押权登记的过程中只要对抵押权登记资料如: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和其他必要材料进行合理审查,就能防止错误登记,但房产局显然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给你造成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有证据能证明房产局工作人员与王某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你的合法权益的,你可要求房产局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一篇: 校车接送未尽职 幼童被撞谁担责

下一篇: 农村土地被政府征收,失地农民打工受伤应按什么标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