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身亡 起诉获赔
医疗卫生法律事务 | 作者: | 时间:2015-02-20 | 已阅:1366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肖振亮 七旬老人张建身体不适到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家医院医治,医院未做皮试就给老人输液注射头孢类消炎药,其间,老人出现过敏,最终遗憾离世。
  老人的妻子和儿子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
  2月12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现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医院向死者家属赔礼道歉,并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张建老人有几十年咳嗽、咳痰的老毛病。2014年4月,老人咳嗽气喘的情况加重,连续几日全身乏力,老伴和儿子于是将其送到乌市一家医院医治。
  医院给老人检查后,给老人输液注射头孢类的消炎药物。注射过程中,老人突然出现气憋、嘴唇发紫和呼吸困难等过敏症状,医院当即停止输液进行抢救,最终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司法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为90%”。
  老人的离世让老伴和几个儿子无法接受,于2014年12月将该医院诉至法院。
  “我们对此事很遗憾,也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医院方称。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该医院对患者诊疗时,应该预见到未做药物皮试而直接输液,可能导致患者过敏性休克、死亡等严重后果,可是却未预见,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其存在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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