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前私开新公司“创业”抢原公司生意,属侵犯商业秘密
公司业务 | 作者: | 时间:2015-04-06 | 已阅:1246

高管离职前私开新公司“创业”抢生意判赔
法院认定侵犯老东家商业秘密判赔320万

  
  广东省东莞市一家大型五金公司,两名工作十多年的高管离职前悄然成立新公司,旋即离职并带走其他数名高管及一批业务骨干,更利用所掌握老东家的生产工艺流程、客户信息和供应商信息,抢走多笔生意。老东家愤而将新公司及相关高管4人告上法庭。第二人民法院通报称,该案经东莞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定新公司及相关高管已构成侵犯老东家的商业秘密,判决赔偿320万元。
  1990年,总部在香港的捷迅公司在东莞市大朗镇投资开办了一家来料加工企业(下称“捷迅厂”),经营范围为加工五金、电器制品(开关分线器)、五金首饰,拥有一批客户。
  2010年,捷迅厂发觉订单减少、单价下降。经查,捷迅厂发现市场上新冒出了一家有力的竞争对手某电子公司。新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其合伙人蒋某竟然均为在该厂工作多年的离职高管。杨某离职前任工程部主管,蒋某离职前任五金部工模主任。此外,电子公司管理层中郭某、唐某也是该厂离职高管,离职前分别任采购部经理、工程师及工程部经理。为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捷迅厂均与他们签过保密协议。
  迅捷厂认为,杨、蒋离职前已暗设新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杨某等人利用其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离职加入新公司,并挖走多名得力员工,以低于老东家价格向某主要客户供应相同产品,给该厂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2013年5月,迅捷厂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电子公司及杨某等四人,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其相关商业秘密,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销毁相关模具和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673万多元。
  新公司和杨某等五人则辩称,新公司并无侵权,所谓的商业秘密已流入公共领域。两家公司经营范围、企业性质不同,采销渠道、产品成本和售价不一,并非不正当竞争,是市场形成。相关保密协议已失效,迅捷厂亦无支付保密费用。某主要客户面对全球供应商,业内都知道,外国公司包括某主要客户可通过网络或外贸公司联系生产企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新公司及杨某等人是否有侵犯迅捷厂的商业秘密。
  迅捷厂所称的技术秘密,部分可通过观察产品外部及测量获得,部分可通过网络查询获得,不属商业秘密。该厂的生产流程、某主要客户联系方式和货物要求等客户信息、供应商具体信息均不为公众所知悉,该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杨某等人凭其原职务可接触到相关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接触相关生产流程。而两家公司的生产流程和生产线作业指导书完全一致,新公司成立不久即获某主要客户大量订单,且其产品部件供应商大部分与捷迅厂的供应商一致,供应的产品部件亦存在一致性。新公司称某主要客户系由一香港人介绍,但并无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2014年8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电子公司和杨某等四人立即停止侵犯捷迅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等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上述商业秘密,不得利用上述商业秘密从事与同类业务的经营,直至相关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止,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320万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制网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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