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可参照破产程序又别于破产程序
公司业务 | 作者: | 时间:2015-09-01 | 已阅:2096

 

  《清算纪要》规定,强制清算程序可以参照破产程序进行。解散清算与公司破产清算虽然都是公司退出市场的法定程序,属于非诉案件,但两者在法院处理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大不同。

一是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是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及其解释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由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三是清算过程中异议产生的原因及法院处理的侧重点不同。破产清算由于是资不抵债,没有剩余资产可供分配,因此股东之间没有利益冲突,主要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法院通常处理纠纷的侧重点就是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解散清算,因债权人的利益均能得到有效保护,不存在资不抵债问题,他们之间基本没有利益冲突,而股东因牵涉剩余财产的分配,所以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

因此,清算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各利益主体较为突出的利益纠纷。为此,在强制清算中要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出发点做出变通处理,同时遵循“公司意思自治”原则,毕竟公司的事只有股东最清楚,公司的责任也只有股东来承担。从另一方面讲,这也是在当前体制下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的一种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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