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还车钥匙是否视为车辆已归还
民商案件 | 作者: | 时间:2010-03-08 | 已阅:1431

 

  [案情]:

  徐某和刘某是同事关系,徐某系某网吧的收银员,刘某系该网吧的网管。今年1月15日晚8时许,刘某向徐某借用停在网吧楼下的电动车去附近的大排档购买刘某和徐某两人的晚饭。8时10分左右,刘某回到网吧并将车钥匙交还给徐某。半小时后,徐某发现电动车丢失。3月,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赔偿车辆损失、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抚慰金。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将电动车钥匙交还给原告,是否完成了返还借用物的义务。针对这个问题,在审理中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将车钥匙交还给车主,不能视为将车辆交还,借车人仍需对归还车辆举证。若借车人不能举证将车辆交还给失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借车人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案应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去考虑。借车人将钥匙交还给车主,应视为将车辆的归还。但是,车主将车辆借出后未能实际控制车辆,对车辆的实际情况无从得知,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借车人应承担部分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一般交易习惯,借车人将车钥匙交还给失主,应视为将车辆的归还,借车人对车辆不再负保管义务,对车辆的丢失不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刘某借用徐某停在网吧楼下的电动车,双方成立借用合同关系并生效,对于如何还车?双方没有进行约定,此种情况下,只能依照传统交易习惯确定还车的方式,从传统的交易习惯看,还车方式大多是借车人交还了车钥匙即意味着归还了车,出借人拿回了钥匙就表明车辆已物归原主。本案刘某回到网吧后即将车钥匙交还给徐某,依交易习惯应视为将车辆归还给了徐某。根据动产风险自交付时移转的原则,本案从刘某交还钥匙时起电动车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就转由徐某自己承担,故刘某无须对车辆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徐某主张刘某交还钥匙之时车辆就已丢失,那么徐某就必须对此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必须承担败诉的责任。

  作者: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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