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实际不履行与劳动关系处理
公司业务 | 作者: | 时间:2010-03-17 | 已阅:1650

阿龙是某私营饭店的厨师,工作一直勤勤恳恳,饭店与其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以来,由于竞争激烈和经营不善,饭店状况每况愈下,经理经常向员工们表露生意难做经营亏本的情况,于是阿龙和其他员工的工资经常不能正常领取。尽管如此,阿龙还是正常上班认真工作。

  某天,阿龙去上班时发现饭店已被查封,员工们都在门外议论纷纷。经打听,阿龙才知道饭店因欠债未还被法院查封。经理告知阿龙和员工们:希望员工耐心等待,等问题解决后恢复营业。阿龙和员工们无法继续上班了,只得耐心在家等待,希望经理解决有关问题后能恢复营业。就这样耐心等待了三个月,饭店仍然无法营业,无奈之下,阿龙和员工们准备另行就业,但有关手续尚未办理,于是,阿龙和员工们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饭店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工手续。

  双方观点:

  员工认为:饭店无法继续营业,员工要求终止合同理所当然,饭店应当办理退工手续,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饭店认为: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不存在终止的事由;员工要求辞职,应按解除合同处理,履行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义务。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先的劳动合同关系是终止还是解除。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后,对当事人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遵照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已不履行劳动合同并满三个月的情况下,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实际不履行和满三个月;适用该条规定的程序是:由当事人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现实情况中,当事人实际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主要有:业主逃逸、用人单位已停止生产经营、劳动者自行离职或失踪等。在这些情况下,形式上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实质上却无法履行,是一种名存实亡的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这一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决定终止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由于饭店被查封无法经营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因此形成了实际不履行劳动合同并已满三个月的情形,根据规定,在上述情形下,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现饭店员工作出了终止合同的决定,该决定是合法合理的,饭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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