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雪赵宏博合同纠纷案
经济案件 | 作者: | 时间:2010-05-10 | 已阅:1751

 

    冰坛情侣申雪、赵宏博因经纪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经纪合同,并要求经纪公司支付代言费用。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解除经纪代理合约,并判令经纪公司支付申雪、赵宏博代言费19万余元。

  2006年4月20日,北京中视神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赵宏博、申雪签订经纪代理合约,约定中视神奇公司为申雪、赵宏博在全世界范围内文化事业的独家代理人(经纪人),合约的有效期为4年。双方同时约定了酬金支付比例和方式,规定中视神奇公司每年为申雪、赵宏博拍摄宣传照片2次,每年安排不低于8次的平面媒体宣传等。

  申雪、赵宏博向法院起诉称,代理合约签订后,二人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但中视神奇公司向客户收取酬金后,未能按照约定在5日内支付酬金,且未能履行每年不低于8次的平面媒体宣传的义务,为其寻找的客户在网上被评为诈骗公司,给两人的名誉造成损害。为此,申雪、赵宏博于2007年9月27日向中视神奇公司发出解除双方代理合约的通知,并请求法院确认双方解除代理合约,要求中视神奇公司支付酬金人民币23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中视神奇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合约后该公司积极履行了义务,已经如数支付了酬金,而申雪、赵宏博无故中止三方代言协议,导致该代言协议不能正常履行,并擅自在外接私活。遂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代理合约有效,继续履行,并要求赵宏博、申雪承担违约责任60万元。

  法院认为:赵宏博、申雪与中视神奇公司签订的代理合约为有效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于中视神奇公司联系的客户,赵宏博、申雪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中视神奇公司未按约定将已取得的酬金交付赵宏博、申雪,且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赵宏博、申雪进行宣传,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虽然双方在合约中约定了委托期限,但此并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对抗,故赵宏博、申雪要求确认已解除合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赵宏博、申雪要求中视神奇公司支付酬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分配比例确定。

  最后,法院终审判决确认赵宏博、申雪与北京中视神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经纪代理合约》于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解除,北京中视神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赵宏博、申雪酬金人民币十九万五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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