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 损失共承担
经济案件 | 作者: | 时间:2010-09-28 | 已阅:1509

2009年7月23日,赵某在唐河县上屯乡叶某处选购小麦99.3吨,约定每市斤0.775元,先预付货款40000元,由叶某送至宝丰县某粮库交货,运费由赵某负担。当日,叶某将这批小麦分三车运往宝丰,和原告赵某一起做此批货物交易的祝某在宝丰告知,因粮库货满,暂时不能接收,于是赵某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因双方协商未果,叶某车辆在宝丰滞留三天后,又不能按原约定交货、付款,叶某于7月26日下午又将三车小麦拉回唐河他处销售。叶某为此实际垫付运费17900元,粮价又有所下跌,之后仅退回赵某预付货款4500元。后双方为此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赵某将叶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预付款。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进行合同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经协商,就小麦买卖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各自履行相应义务。但在履行过程中,赵某告知因粮库原因暂无法履行,而未提供证据;在赵某方要求变更交付地点时,双方互不信任,致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因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均未预见此情况发生并就此作出约定,又不能就继续履行达成协议,对合同履行不能均负有责任。因合同未能履行,各自预期利益及损失不能确认。造成的运费损失应平均分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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