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降低诉讼费标准缓解“打不起官司”难题
http://www.law-lib.com 2006-12-3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1号国务院令,公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30日受权播发这个《办法》。
《办法》共八章五十六条,分别是总则、诉讼费用交纳范围、诉讼费用交纳标准、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附则。
《办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但这个《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办法》明确,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解读·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降低诉讼收费标准老百姓打官司“减负”
国务院30日授权新华社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这将大大缓解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难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立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和对等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财产案诉讼费分10类标准 超过2000万按0.5%交纳
办法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办法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执行案件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根据《办法》规定,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决定提起上诉
《办法》规定,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国务院出台办法明确“缓、减、免”交诉讼费具体情形
《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法院收取诉讼费须全额上缴财政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除胜诉方自愿承担外诉讼费用一律由败诉方负担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离婚案件受理费确定为每件50元至300元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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