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学习纪要之四
所内新闻 | 作者: | 时间:2019-02-16 | 已阅:962
时间:2007年1月10日
地点:高通所会议室
参加人员:张秀春律师,王万利律师,敬建川律师,梁爽,杨巧云,高倩
内容: 案件讨论
记录人:高倩
 
案件讨论主题:
    1、如何确认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王律认为劳务关系只有在签订了劳务合同后才能确认。工伤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去劳动部门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时工伤索赔的前置程序。工资的支付形式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没有必然的联系。
 
    2、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如雇人从事雇主的经营主要业务,则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雇人从事为主业经营服务的活动,则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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