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们重申物权法保护原则完全符合宪法
行业动态 | 作者: | 时间:2019-02-15 | 已阅:989

法学家们重申物权法保护原则完全符合宪法

http://www.law-lib.com  2007-1-17


来源: 中国网

2007年1月16日下午,“物权法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几十位法学界知名专家学者,就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合宪性、所有制财产的物权法保护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此次研讨会是中国法学会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近两年来就物权法立法专题召开的第七次大型理论研讨会,也是物权法提交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前的最后一次重要研讨会。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说,物权法草案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和民意。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党的十六大要求,完全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的法律政策,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增加中等收入的比重,有效地调整中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普遍改善,私有财产日益增加,中等收入者比重不断提高,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宪法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愿望的要求。在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确认不动产和动产归属的前提下,无论是国家的、集体的财产还是私人的财产,在各种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交易的财产,或是不进入市场交易领域的财产,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草案这样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一方面具体明确界定了宪法关于公民合法私人财产不受侵犯的含义,含义之一是公民的合法取得的财产予以保护,公民非法取得的财产不受保护;含义之二是公民进入市场交易领域的私有财产予以保护,公民未进入交易领域的私有财产同样也予以保护,这就为实现党的十六大要求完善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另一方面,从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层面上来说,它也给司法审判,给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监管在依法查明当事人和相对人涉案的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法律属性的前提下,对不同权利人的合法财产受到同样侵害,应当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做到公平裁判。如果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应当多给保护,私人可以少给保护,势必损害群众的依法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严肃执法、公正执法,不利于民富国强。

他认为,不能把宪法规定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物权法草案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规定对立起来。应当看到,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有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共同资源的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应有所区别,对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比如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必须确保国家的绝对控制。对基础性和自主产业领域的重要骨干企业,比如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测、科技等保持较强的控制,这是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业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是,这些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以及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市场行为,应当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其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是平等的,同样受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一系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市场主体法和市场行为法的调整。这就是为什么物权法草案要强调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与发展权利的原由。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院院长王利明说,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制订物权法的指导思想。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的特色,因为在西方国家,物权法以维护私有财产为其主要功能,所以没有必要对所有权按照主体进行类型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平等保护的问题。但是,在我国,由于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在法律中尤其是物权法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对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他说,物权是一定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必须确认和体现一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经济制度。一方面,物权法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物权制度有关一国的经济,势不能不采取一贯的政策,以为社会的准绳。”也就是说,物权法必须采用宪法所确定的政策作为其基本规则设计和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物权法也必须反映一个国家的所有制关系形态。正如德国法学家鲍尔所指出的,“作为法律制度一部分的物权法,包含着人类对财务进行支配的根本规则。而该规则之构成,又取决于一个国家宪法制度所确立的基本决策。与此同时,国家的经济制度,也是建立在该基本决策之上,并将其予以具体化。”正因如此,物权法才具有浓厚的固有法和本土性的色彩。我国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是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民法上的表现,也是宪法中保护各类财产权利法律规则的具体化。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宪法的精神,符合宪法的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终身研究员王家福说,物权法抄袭资产阶级民法的说法不符合事实,他认为中国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反映了中国的实际,反映了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中国特色。因为没有哪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的物权篇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规定得如此具体。也没有任何国家有这样的规定:在肯定自然资源公有的前提下,同时也规定了像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经营权,在肯定了稀缺自然资源公有的同时使这些资源能够得到最好、最有效的运用,为人民造福,使所有的持有人有了长期的保障,这也是调动亿万群众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爱护财富的重要原因。

另外,他认为物权法还有很多规定都是很有中国特色的,比如说关于土地哪些可以抵押、哪些不能抵押等。这样一部法律既反映了人民群众的需求,也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反映了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反映了时代的精神。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著名民商法学家江平动情地说,我们为之努力、为之奋斗的物权法,再有不到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将提起审议,他感到非常高兴。他说,从20年前的《民法通则》连“物权”这两个字都不能用,到今天我们通过一部完整的物权法,这是一个很大的历史进步。从市场经济的财产权来说,他觉得物权法的通过意味着市场经济的财产权最终体系完整,因为市场经济下的财产权就是四大财产权: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和股权。物权和债权是传统的两种权利,无形财产权和股权是新型的。从实际情况来看,合同债权有合同法,无形财产权有三个知识产权法,股权现在数量很大,是很大一笔财产,公司法修改也完善了,应该说最后的物权,终究随着中国的发展,土地财产权越来越重要,所以制定物权法及其重要。

最后,他说物权法草案里的不动产登记和征收征用两个方面和行政权利密切相关,而对于行政权利如何实施,显然物权法是无法规定的。他建议物权法通过以后,应当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和征收征用法,使得不动产登记和征收征用制度更明确。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说,依据现行的《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那么,主体的平等首先就是财产平等,而物权法不过就是民法的一个部门法,因此物权法规定的财产关系范围,不应该超越民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具体说,物权法应当规定的不可能是我们社会中的一切财产关系,而主要应当是民事生活领域的财产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的基本特征就是主体地位平等。反过来说,如果某种财产关系存在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一方命令另一方有特权和优势,这就不属于民法和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他认为脱离民法原则去谈物权法原则,脱离民法的对象去谈物权法的对象,也就认为物权法应当具有解决已经财产纠纷问题的功能,以至于认为民法具有解决一切财产问题的功能。而在这种情形之下来谈物权法该不该平等保护,民法该不该平等保护,这个观点应当说是错误的。(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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