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技巧】非法证据排除的五十三种情形汇总(附相关法条)
行业动态 | 作者: | 时间:2017-06-13 | 已阅:743

本文由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整理


非法证据排除的五十三种情形汇总


第一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依据

1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规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九条、《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

2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1款

3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

《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

4

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

《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

5

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

6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7

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8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9

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10

讯问人没有签名,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11

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第二类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依据

12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规定第一、二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13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14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15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16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17

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18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19

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20

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21

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22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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