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布局金融审判:严打互联网金融名义下违法犯罪
行业动态 | 作者: | 时间:2017-08-11 | 已阅:907

最高法院提出30项举措加强金融审判,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学者认为恰逢其时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司法系统频频出手。近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了30项措施,其中明确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学者认为,《意见》出台恰逢其时,对健全金融审判体制机制,统一金融案件裁判规则,增强金融创新活动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促进实体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等有现实意义。


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7月14日至15日召开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立了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阐明了金融工作坚持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的原则。会议明确,当前形势下,更要对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复杂性、突发性、危害性有充分认识和高度警惕,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观察人士认为,会议为未来几年中国金融业发展定调。此后,最高法院围绕前述三项任务,制定出台该《意见》。


《意见》要求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对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向财新记者表示,《意见》的出台恰逢其时,对进一步健全金融审判体制机制,统一金融案件裁判规则,增强金融创新活动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促进实体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等都有现实意义。


“保护合法、穿透迷局、制裁金融违法犯罪、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治轨道。”刘俊海认为,《意见》有这四方面亮点。


在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问题上,《意见》要求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对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的方式,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依法审理证券、期货民商事纠纷案件,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引导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准确适用保险法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保险业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的功能。


刘俊海分析,中国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融资难,但如今各种民间融资乱象丛生,《意见》明确规定保护合法的金融交易模式和活动,也是为降低融资成本,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


实践中存在不少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意见》提出,要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俊海称,当下不少金融活动打着创新的牌子,掩盖、助长、乃至制造金融风险。《意见》对其背后的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及相关法律纠纷,采取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按《证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相关规定,梳理法律关系,确定相关权利、义务、责任归属,这其实是“穿透金融创新的迷局”。


惩治非法集资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点。《意见》要求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波及面广、行业和区域相对集中的特点,加强与职能机关、地方政府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提升处置效果,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刘俊海表示,金融创新中存在不同程度犯罪活动,诸如非法集资等导致成千上万投资者血本无归。《意见》要求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便体现对金融犯罪活动的严厉制裁。


《意见》要求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面对面集资诈骗是集资诈骗,在网上就不是集资诈骗了?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法律关系都是真实的,不纳入法治轨道,就是死路一条。”刘俊海认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产生的纠纷要用传统法律来调整。


《意见》还要求加强新类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和应对,准确适用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规范,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布指导性案例,通过类案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除上述问题外,《意见》还有针对性地提出针对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提出解决方案。


比如,实践中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成为贷款通道的问题,《意见》要求,对其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其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在保护金融债权方面,《意见》要求,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提高审判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要求,要统一裁判标准,促进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进程。


对房地产行业存在的泡沫和潜在的金融风险,《意见》提出,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对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传导与冲击,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


在规范整治资本市场方面,《意见》要求,依法严厉惩治证券犯罪行为,防范和化解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促进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意见》明确,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方面,《意见》称,依法认定政府违法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认定地方政府利用平台公司融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基金、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举债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签订的行政协议的性质、效力和责任,明确裁判规则,划出责任边界,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集聚。


在外部金融风险的防范应对方面,《意见》要求,依法审理涉外投资案件,加强对“一带一路”战略下跨境投资的金融安全与金融风险问题的研究应对,准确认定规避国家外汇管制政策的跨境投资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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