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万的征地补偿只付了55万后却说协议无效?
法制天地 | 作者: | 时间:2017-11-16 | 已阅: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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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明明说好了98万的征地补偿,付55万之后不给了政府部门反说协议无效余下款项不予支付,孰错孰对?


案情回放:

潼关一村民贠先生6.03亩土地被征收,上月与潼关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潼关县征迁办)签订农村征地补偿协议,约定补偿98万元,55万元到帐后,剩余43万元,政府却不给了。

对此,土地被征收村民贠先生认为政府部门不守约定,没有公信力;而潼关县征迁办称,签协议时受到要挟,因此该协议为非法协议,并交公安机关作为非法证据立案调查。

小编有话说:

上述中潼关县征迁办提到说当初签订的农村征地补偿协议是非法协议,那么“非法协议”定义是什么呢?非法协议是指一方或者是双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处于法律没有规定而达成的一致意见开展某项活动。

虽说我国现行土地管理立法并未明确农村征地补偿协议的立法内涵,合同法也未将其归于有名合同的范畴,但其散见于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根据该规定,征收土地方案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职权内容,征地补偿协议的内容是“补偿标准”而非“征地”。换言之,农村征地补偿协议系指根据行政部门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征地补偿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达成的权利义务安排。

根据以上对农村征地赔偿协议的描述,潼关县征迁办指当时与村民所签订的协议属于非法协议明显不妥,首先该协议签订双方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农村征地补偿协议有法可依,何来非法协议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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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协议说罢,潼关县征迁办又指出当时签订协议时贠先生一家所有成员共同在协议书上签字方可有效。但贠先生及子女在特殊情况下要挟政府,行为已涉嫌违法,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据悉,早在今年4月19日贠先生被征收的6.03亩地就已经被人用机器铲平且迟迟没有得到处理,直到10月潼关县征迁办介入与贠先生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那么在签订协议后是否已经开展了施工项目?这在潼关县征迁办发布的回复中并没有提及,但如果开展了施工项目之后又认定签订的协议无效,其施工是否也应该认定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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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村民更为不解的,既然认为当时所拟协议为非法协议,潼关县征迁办可以不签订该协议而重立一份合法的新协议,为什么要在付了部分款项后才不履行协议内容要求?如果当初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之前付的55万元是否属于合法合理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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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案件尚处于进展之中,孰错孰对难以一时之间下定论,目前我国实践中对于农村征地补偿协议引发纠纷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在各地具有多样性,有的案件由行政机关来处理,有时案件由法院来处理,即使作为司法案件,有的作为行政案件来处理,有时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错综复杂的混乱的处理方式,造成同一案件或者类似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审理结果,引发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也引发了农民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从此案当中更能反映出针对农村征地补偿协议引发的纠纷应采取统一的救济途径和方式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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