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委干部撞死女童、找人顶包、交警策划,凭什么“免于起诉”?
法制天地 | 作者: | 时间:2017-12-01 | 已阅:1167

杨军不但没自首还找到表叔顶包,并和交警大队参与调查此案的交警、发小高建华一起策划。

被戳穿后,肇事司机杨军及顶包人员因获得受害家属谅解,检察院对其不起诉,但交警高建华被检察院以徇私枉法罪公诉。

2017年8月3日,陕西省绥德县法院判高建华犯徇私枉法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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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事,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专业律师丁海洋指出,按照有关规定,肇事后逃逸,或者破坏现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案中,虽然目前尚不能证明行为人是为了逃避追究而肇事逃逸,但其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证明其主观恶性很大。作为国家干部,考虑到媒体、社会的舆论,更应该实事求是。检方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显然违背立法精神,也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就“顶包”一节,涉事交警执法犯法,徇情枉法,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应以徇私枉法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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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号“新京报评论”署名沈彬的作者指出,按刑诉法的规定,不起诉的前提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之所以设置“不起诉”制度,就是为了体现罪责相当、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也是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一些行为虽然形式要件上满足了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但是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的意图来说,并不构成犯罪应有的“应受刑事惩罚性”。比如说,亲友之间一些小偷小摸的行为,虽然形式上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数额相当小,“情节显著轻微”,没必要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去追究。

不起诉的前提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是一般的轻微,而是“显著轻微”。本案中,杨军作为党的纪检干部,撞死女童之后“浑然不觉”,逃离现场;在相关碾压视频在网络疯狂传播之后,情知东窗事发,却在第一时间,处心积虑找人顶包,并找自己的发小、交警高建华搞权力勾兑,妄图玩弄法律,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公信。

本案中,从头到尾哪里谈得上“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当地检察机关对这样的肇事者适用“不起诉”,是基于怎样的考量?能不能向公众坦诚地披露,以消释公众对此案的巨大质疑?

天理、民心和国法,本案从哪个角度说,可以“从轻”处理?

涉事纪委干部撞死人、顶包、玩弄法律,闹得乌烟瘴气,居然可以通过赔偿“取得谅解”而不被起诉,那这给人的印象就是——只要有权、有钱,就可以无视法律了。

一个纪委干部碾人顶包,交警徇私枉法,一个不起诉,一个免于刑罚,还能继续当公务员,法律的严肃性体现在哪里?这是不是开了“恶例”?从严治党、全国依法治国,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看到公平和正义,又体现在哪里?

你们,这是在亵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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