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
律师手记 | 作者: | 时间:2014-12-13 | 已阅:110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它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见,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在死者的近亲属内确定,而死者的近亲属又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目前,近亲属如何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顺序应比照《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顺序”原则进行,比如死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和参与分配;若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权利和参与分配。一般来说,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只能是同一顺序中的近亲属参与分配,比照《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原则上不能同时有二个顺序的近亲属都来参与分配,由于次顺序权利人与死者生前生活紧密程度及生活依赖性明显要弱于前顺序的权利人,如让所有的近亲属都来参与分配,势必影响了第一顺序权利人的利益损失的弥补,那样做严重破坏了民法上的“公平对等”原则。

上一篇: 公司资产收购合同

下一篇: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