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债务
律师手记 | 作者: | 时间:2014-12-20 | 已阅:1333

 一般来说,夫妻之间借款,夫或妻一方为对方出具借条的行为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可认为夫或妻一方承认借条上载明的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因此,夫妻之间的借款必然导致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但是,在借款的偿还上,我们又面临新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在此之前已对所有财产都作明确约定,则问题既简单又明了。反之,如果在此之前,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明确约定,则必须考虑一方借款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借款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归还。如果借款用于夫或妻一方生活,则应当由夫妻中借款一方从自己的财产中归还。实践中,一般采用先分割夫妻财产,然后从夫妻中借款一方分得的财产中扣除借款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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