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要求执行二○一五年国家赔偿标准 赔偿金提至每日219.72元
法律法规 | 作者: | 时间:2015-06-24 | 已阅:1611


  法制网北京5月27日讯 记者李想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发通知,公布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据介绍,国家统计局2015年5月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7346元,比上年增加4967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比上年增加19.03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法制网北京5月27日讯 记者刘子阳 2015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执行219.72元新标准,比2014年增加了19.03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今天下发《关于2014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即2015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按照2014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19.72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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