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证据需公开质证
法律法规 | 作者: | 时间:2015-06-27 | 已阅:1079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规定》明确,质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有争议,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国家赔偿案件,适用质证程序审理。
  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规定》还规范质证的程序事项,对组织质证主体、参加质证人员、质证通知、质证准备、质证内容、质证顺序、质证记录、延期质证、质证效力等作出规定。
  另外,《规定》细化了举证责任分配内容,坚持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并根据国家赔偿案件的特殊情形,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特别举证责任。
  确立举证时限制度,对举证期限、延期举证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坚持证据裁判规则,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法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本规定明确质证以公开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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