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及方式有明确法律规定
律师手记 | 作者: | 时间:2015-08-02 | 已阅:2168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①。《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由上述法条的规定可知,不同公司形式的股东享有的知情权范围和行使权利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尤其是易混同或模糊的两项权利,即知情权中的“查阅”与“复制”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定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的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可以推知查阅和复制两个概念在立法环节是严格区分开的,虽然股东查阅的相关资料不同于案件材料,但立足于立法本意,不存在用“查阅”包括或替代“复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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