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害驰名商标的认定
律师手记 | 作者: | 时间:2015-08-26 | 已阅:2225

 

  我国在修订了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并且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假冒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注册商标不仅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也会使得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大打折扣。我国在立法上十分重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断加快对驰名商标的立法进程,根据《追诉标准》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假冒驰名商标的行为,不论其获得多少非法经营数额,一律按照“情节严重”定罪处罚。要注意的是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驰名商标必须是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此外,关于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是否应当入罪是学界保护驰名商标的争论点。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图形极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行为。一种观点认为,在非同类的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这种商标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其他的商标侵权行为小;而且,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之间仅是程度的差异,所以只要“淡化行为”情节严重,可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我们认为,虽然这种淡化行为会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而且将驰名商标用于不同类的伪劣商品上,会破坏该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声誉,使其名誉受损,损害驰名商标专有人的合法权益。但该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将驰名商标用于类似或者相同商品上的行为,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般是将某一类商品与相对应的品牌联系起来,在选择不同类商品时,“淡化行为”对消费者的误导作用会降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者行政措施进行处罚,而不必上升到刑法干预的程度。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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