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吃饭摔伤谁来赔
公司业务 | 作者: | 时间:2015-08-26 | 已阅:1667

消费者台阶上磕掉门牙 饭店承担七成责任

  陈女士今年刚满二十一岁,平时喜欢和朋友们一起聚会,听说新开了一家韩式烤肉店,下班后陈女士约上同事去“拔草”,没想到却被店里的一个台阶绊倒,磕掉了一颗门牙,另有三颗牙齿松动。陈女士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该烤肉店告上了法庭,要求烤肉店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饭店承担70%责任,赔偿陈女士1万余元。

  庭审中,陈女士称这家烤肉店将烟道设在地面上,然后以木板封起来,同时兼以台阶使用。通过陈女士拍摄的照片可以看到,店里的台阶每一级颜色都相同,不仔细看很容易忽略而被绊倒。烤肉店老板则辩称,每一位客人进店时服务员都会提醒客人注意脚下台阶。通过询问服务员,原来陈女士一行八人先后而到,前面的同事的确听到了服务员的提醒,但是陈女士到的较晚,服务员并未单独提醒陈女士。在吃完饭准备结账时,陈女士被台阶绊倒,经诊治,其中一颗门牙需要拔除种植修复,另外三颗牙需要根管治疗和冠修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女士在被告处就餐,被告作为餐厅的管理者,理应保证就餐者的人身安全,但是,被告的台阶上没有警示标志,餐厅亦未对顾客尽到提醒义务,导致原告摔倒牙齿脱落,因此,被告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女士作为成年人,行走时应小心谨慎,陈女士自己亦有一定的过错。据此,酌定原告、被告分别承担30%、7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令烤肉店赔偿陈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1万余元,同时,考虑到陈女士是未婚的年轻女性,判令烤肉店赔偿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烤肉店已将赔偿款交给陈女士。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 作者: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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