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决定是否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争议 | 作者: | 时间:2010-01-15 | 已阅:2637

   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与刘某劳动合同纠纷 (高通律师所代理)

案情概述:

本案争议焦点:

1、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裁决结果:

裁决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刘某2008428日至2009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驳回刘某的其它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自招用刘某之日起,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公司虽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既未办理终止也未履行续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员工继续在公司工作,双方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该支付给员工双倍的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单位人事调动,新来的人事经理工作疏忽为由进行抗辩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无论单位是故意还是过失,单位承担的后果是一样的。

2、员工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及迟延支付工资产生的补偿金和迟延支付补偿金产生的赔偿金等没有得到支持的理由是,单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没有拖欠过员工的工资,该员工所指的工资是指20089月至20093月公司没有发放的置装费,公司之所以没有发放是因为自20089月取消了置装费的福利待遇,而直接给员工提供统一的服装,这个事实每位员工是知道的。

3、经仲裁委查证,该员工辞职的理由不是由于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工作压力大、处理不好人际关系等,刘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刘某主动辞职,故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律师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规范单位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不会因为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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