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提前书面通知
劳动争议 | 作者: | 时间:2010-01-29 | 已阅:1767

             ------吴某等20人与北京某公司劳动仲裁案 (高通律师所代理)

案情概述:

吴某于

本案争议焦点

1、经济补偿是否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2、劳动合同由于到期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

仲裁调解结果: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213日出具仲裁调解书,北京某公司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吴某某等人经济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待通知金,驳回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吴某等人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就存在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之前的补偿,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第二部分为2008930的补偿,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故仲裁委支持了吴某等人的合理的请求。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或者解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但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即北京市政府令91号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否则每迟延一天,支付一天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很多用人单位以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了,就不需要单位再提前通知劳动者是否解除或者续签了,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对于类似的案件,仲裁委员会还是会作出倾向于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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