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曼”侵权案
知识产权 | 作者: | 时间:2010-05-07 | 已阅:1723

 

2004年9月2日,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人员在上海某儿童用品商店购买了“超人塞文”和“超人之母”两款“咸蛋超人玩具系列”产品,玩具外包装下端及底部均标有“©Tsuburaya Chaiyo Licensed by Ruishi”、“本产品由Chaiyo版权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品”等字样。圆谷会社认为,该公司是“奥特曼”影视作品及形象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在任何相关作品和商品上标注“©TSUBURAYA PRODUCTIONS”或“TSUBURAYA PROD.”的英文著作权标志,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圆谷的著作权应受到保护。

        儿童用品商店销售的“奥特曼”形象玩具擅自标注“©Tsuburaya Chaiyo”英文著作权标志,侵害了圆谷的“奥特曼”形象作品著作权。于是,圆谷会社一纸诉状将烟糖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商店停止销售并销毁使用©Tsuburaya Chaiyo英文著作权标志的“奥特曼”形象的商品;在指定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400余元。

 

  对于圆谷的诉讼请求,儿童商店认为自己只是销售商而非生产商,且涉案玩具的来源合法,不存在侵权。经法院审理判决,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圆谷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圆谷会社是“奥特曼”形象及相关37部系列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TSUBURAYA PRODUCTIONS、TSUBURAYA PROD.”是圆谷会社的英文译名缩写。2004年1月5日,我国国家版权局曾向Chaiyo版权有限公司和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公司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Chaiyo对锐视的版权许可。证书上登记的作品名称中包括涉案的“咸蛋超人”之“超人塞文”和“超人之母”。

  法院认为,中日两国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按公约所规定的国民待遇保护,圆谷会社对“奥特曼”形象所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涉案玩具非儿童商店生产,且玩具来源合法,“©Tsuburaya Chaiyo”英语标识的行为也非商店所为,且相关证据已显示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公司获权生产“咸蛋超人”系列商品,儿童商店在销售时也尽到了审查著作权的合理义务,因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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