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3日“外商投资企业非破产清算”业务学习纪要
所内新闻 | 作者: | 时间:2019-02-21 | 已阅:1182
业务学习纪要
 
时间:2006年12月13日
地点:高通所会议室
参加人员:敬云川律师,张晨阳律师,王万利律师,张秀春律师,李世新律师,许光红律师,敬建川律师,高强律师,张少飞律师,王伟伟博士,
徐蓓,夏晓红,高倩
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非破产清算法律问题解析
记录人:高倩
 
主讲人:王伟伟博士
王伟伟博士就外商投资企业非破产清算的法律问题准备了十二个分议题,并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大家针对有疑问的地方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主要议题如下:
一、特别清算的适用条件及清算委员会的组成。
在普通清算因董事会僵局或股东会僵局而无法进行时,可以申请特别清算。处于破产边缘的企业不可适用非破产清算,防止出现规避破产法的强制性规定或责任的追究。现在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清算程序是行政权力主导而非法院主导,法院不组织清算,因而法院能否解任或者指定清算人存在很大的疑问。在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上,股东、董事、经理、债权人都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参与清算程序,无论是普通清算还是强制清算。
二、非破产清算设置债权人委员会是否必要?
债权人委员会关注的是债权如何实现,并不关心企业的发展。而清算委员会本身也可以审查债权,无需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三、清算期限是否是强制性规定?违反的后果?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清算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但在实践中,期限其实很难操作。办法中如此规定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图,以及立法价值的所在。
四、投资者的优先购买权
这个优先购买权是属于物权还是债权,大家争论不一。如果出卖方没有通知其余的投资者,就转让了自己的股份或财产,妨碍了其他投资者的优先购买权。那么,他们是否有权利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个转让行为呢?
五、如何对待或然债权或可能债权?如何对待解散以后因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所造成的损害,以及责任由谁来承担?
王博士认为应当预留一部分公司资产,以备将来对或然债权的偿还之用。如果债权证实不存在,则继续进行清算分配。对于企业解散后出现的侵权纠纷,我国法律没有做出规定。美国公司法一般规定在一定年限内消费者可以起诉公司,而公司用其预设的信托财产来处理这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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