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规定捐出受贿款者可酌情量刑
行业动态 | 作者: | 时间:2019-02-15 | 已阅:987

四川高院规定捐出受贿款者可酌情量刑

http://www.law-lib.com  2006-12-15

来源:东方早报

早报讯 贪官将收取的贿赂款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还算不算受贿?四川省高院13日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的案例。审判法院认为,用受贿款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以及将受贿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这一判决将对全省法院裁判贪污受贿案提供指导。

   典型案例

 

  侯朝银是剑阁县原教育局局长。2003年春节期间,广元某中学争取资金修楼,校长召集学校相关负责人开会决定,送给侯4000元钱,希望侯为此提供便利。2004年春节前,该校再次开会决定,又送给侯4000元表示感谢。另外,承建剑阁县教育局办公楼的广元某公司经理罗某某为示感谢,送给侯2万元。

  法庭审理中,侯的辩护人提出,侯将所收礼金捐给了剑阁县教育基金会及购买教育软件,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一审认为,被告人侯朝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侯朝银有将受贿款项捐赠和购买办公软件的行为,案发后积极退赃,,遂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侯朝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成都商报》供稿


 

上一篇: 新网站改版开通!

下一篇: 中国已有24个省成立反渎职侵权局 引来各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