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红:食品维权走完全部诉讼程序
历经一、二审、再审申请、抗诉、再审
太原中院再审支持知假买假,支持10倍赔偿
张晓红 邢志红 2017年10月19日
2011年3月11日,张晓红、邢志红夫妇在太原市迎泽区仁峰副食品商店处购买了一盒海参,价值4200元,购买后发现该产品无QS标识,无出厂日期,无厂名、厂址、电话,属于三无产品。
2012年3月8日,邢志红将太原市迎泽区仁峰副食品商店负责人徐君令诉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货款)4200元,支付十倍赔偿金42000元。
太原一、二审法院以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为由,判决不支持赔偿。
邢志红不服二审判决,向山西高院申请再审,山西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邢志红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申请(申请监督),山西检察院提出抗诉,支持知假买假;山西高院裁定再审,指令太原市中院再审。
2017年3月3日,太原中院审监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开庭审理。8月14日作出再审民事判决书(2017)晋01民再22号(注:10月19日本人签收领取)。
再审判决理由:本院认为,关于申诉人邢志红是否属于消费行为应当首先界定何谓消费者。……消费者为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生产者、经营者而言的,只要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都应当属于消费者的范围。任何人只要不是为了将商品再次投入市场交易,不是为了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即使明知商品有问题而购买,也不能否认其为消费者。……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应予支持。
再审判决如下:撤销一、二审判决,商家支付邢志红经济损失(货款)4200元,支付十倍赔偿金 42000元。